1.0 目的
使雇员离职手续有序可依,明确雇佣双方需共同履行
2.0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部门主管、人事总务部
3.0运作程序
3.1 雇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填写《离职申请表》,离职者必须在申请人一栏亲自签名,否则不予办理
3.2 部门主管对雇员填写之内容加以核查,确定可否再录用,并在“备注栏”对员工的在职表现作简要评价,如有其它个人意见亦可填写。
3.3 经部门领班、主管批签之后,成为有效的《离职申请表》。
3.4 由部门文员将《离职申请表》交人事总务部存放。
3.5 由人事总务主任根据《雇员手册》及部门意见填写扣罚款处理意见。
3.6 人事总务文员将离职表按部门分开,及时交部门经理、行政经理、厂长审批并收回。
3.7 人事总务部将离职表收存至雇员离职期时通知部门主管。
3.8 部门文员到人事总务部拿回离职表办理物品清点,经计算机组核销MIS 、E-mail手续并由主管签署。
3.9 员工本人带<离职申请表>一起送人事总务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3.10 被解雇者(包括解职和开除),由部门主管填写《离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并作所有批签收回有关物品后,再送人事总务部部办理。
3.11 主管级人士离职申请书须行政经理批签方可办理。
3.12 中层人士之离职申请书,在特殊情况下可由部门经理批签后暂先办理,后由行政经理补签
3.13 普通员工离职申请书,在特殊情况下可由部门主管批签后暂先办理后由部门经理补签。
3.14 凡离职者,包括辞工、解职、开除和自动离职而需带行李出厂者,均须到人事总务部幵具“雇员离职放行单”,否则宿管员、大门保安不予放行
3.15 人事总务部凭已批核的《离职申请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后,幵具放行单。
3.16 离职放行单由人事主任或助理批签方为有效。
3.17 离职者凭放行单回宿舍,将放行单交给宿舍管理员办理退房手续,由宿舍管理员检查行李并在放行单上填写离幵宿舍时间方可离幵宿舍。
3.18 离职者于当天下班后15分锺方可进入宿舍清理行李,于上班前15分锺方可离幵宿舍。
3.19 中层人员离职由人事助理或中级文员陪同收拾行李,并须离职者清扫干净其本人床位后,由人事助理或中级文员签注离幵宿舍时间。
3.20 离职雇员对放行时间如有特别要求,可视离职方式报请人事主任酌情处理(幵除及违规解职者限当天离厂)。
3.21 被解雇者(辞退或幵除)须由同宿舍管理人员同往清点行李、限即刻离厂。
3.22 所有离职者出厂大门时所带行李均须经由保安检查,并由保安收回其离职放行单
3.23 原则上超出《离职放行单》上所批核的离厂时间离厂者,将不予放行,如有特殊情况保安部必须与人事总务部或值班经理电话联系确认后方可放行。